公司的名稱稍微更改了,營業部亦搬遷到全新辦公室,新辦公室內設有audio room,以方便接見傳媒採訪和會見大眾用家。
早陣子人事管理部同事派發了更新的合約,公司名稱有變之餘,合約條款上亦有所添加,然而條款出現了異議,有同事實行以行動聲援。
有關出現問題的條款,內容大概指:根據合約,員工離職後12個月內,絕不能於進行相同行業的工作業務,相關類別的公司亦不能接觸及聯絡…
若是違約,便要負起任何法律責任。
熟悉該業務的性質,甚或是需要轉工的話,那似乎有所局限了吧…
營業部員工首先表示不滿,而我部門有經驗的同事亦有意拒絕接受此要求。
公司是想維護自己的利益,然後斷絕員工的「後路」?我不太理解。
那些條約是不是中高層才較為合適呢,身為小職員也要這樣子而需要被迫轉型一年? 我也不知道。
集體反對的下一步,會是如何呢…![]()
(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