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的名稱稍微更改了,營業部亦搬遷到全新辦公室,新辦公室內設有audio room,以方便接見傳媒採訪和會見大眾用家。
早陣子人事管理部同事派發了更新的合約,公司名稱有變之餘,合約條款上亦有所添加,然而條款出現了異議,有同事實行以行動聲援。
有關出現問題的條款,內容大概指:根據合約,員工離職後12個月內,絕不能於進行相同行業的工作業務,相關類別的公司亦不能接觸及聯絡…
若是違約,便要負起任何法律責任。
熟悉該業務的性質,甚或是需要轉工的話,那似乎有所局限了吧…
營業部員工首先表示不滿,而我部門有經驗的同事亦有意拒絕接受此要求。
公司是想維護自己的利益,然後斷絕員工的「後路」?我不太理解。
那些條約是不是中高層才較為合適呢,身為小職員也要這樣子而需要被迫轉型一年? 我也不知道。
集體反對的下一步,會是如何呢…![](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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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以前公司~ 都試過叫我地簽紙~ 所有員工離職後半年內唔能夠做相關既行業......
有時要保障自己~ 在所難免~ 不過如果定得太多規舉~ D sales可以點算??
我以前舊公司都係. 因為大大地的公司為了自己的利益一定會有這樣的條例.
你公司做咩AR?好大AR?
柔姐:呢家份合約冇人簽,公司啲阿哥阿姐好似爭取緊,等日本嗰邊回應。
菠蘿油公主:噢!原來好多公司都有呢啲規條,打工多年以來都係第一次睇到。
後來據八卦消息講,原來公司以前真係有人唔撈開自資開同行公司,仲撬走晒公司入面啲人,可惜當時公司冇呢個規條,令公司營運有影響。
所以公司有原則都理解到,不過自己又冇股份,只係打工就唔可能簽了。
公司都好大規模,係做影音行業。